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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 引导国有军工企业有序开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6  浏览次数: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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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主任习近平10月15日主持召开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
 据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主任习近平10月15日主持召开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意见》。习近平强调,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提高法治化水平,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目前军民融合领域进展最快的是将军队的设施、仪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交给地方使用,因为这种合作方式不涉及股权、产权变更。”正在参与军民融合业务的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主任马维国说。

据报道,十八大以来,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民营企业由500余家增至2300余家,增长360%。

另据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上已发布了1096条军民融合需求,其中产品需求501条、技术需求364条、融资需求6条,仅10月15日当天就上线了10条需求信息。截至10月11日,平台上发布了1682条军民共享资源。

会议强调,要抓好《关于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意见》贯彻实施,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军民融合领域立法,尽快实现重点领域立法全覆盖。

此前,军民融合发展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会议还强调,要提高立法质量,立改废释并重,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法规文件,增强法律制度时效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要完善制度机制,确保在法律范围内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大幅度精简审批事项,降低准入门槛,降低制度性成本,释放社会生产力。要坚持依法决策,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责任明确。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治研究中心副教授梁毅雄认为,应该对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军事法等部门法进行相关立法和清理,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除。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关于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的规定应予以废止。

会议还指出,要营造公平环境,推行竞争性采购,引导国有军工企业有序开放,提高民口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的比例。要按照规则公平的要求,完善投资、税收、评标等方面的政策,把权利保护贯穿于军民融合发展立法、决策、执法、司法各环节,有效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此前,《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曾提出,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军民企业合作会涉及产权界限,如果成立合资公司,民间资本的股权上限是多少?这还有待政策予以明确。”马维国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地方也有在推进的案例。在日前召开的山西省军民融合发展推进大会上,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正式揭牌,目前已有6家企业完成挂牌前期资料报送工作。“军民融合板”将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的各类服务,包括企业股份制改造、融资产品设计、产业引导基金对接等方面。

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还强调,战略性重大工程是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立足最复杂、最困难的情况,以工程建设为牵引,集中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早日取得突破。要扩大国产技术和产品规模化应用,更多立足国产产品开展研制,在使用中不断迭代优化,进而带动国家整体创新实力提升。要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统筹配置资源,努力实现整体性能最优、综合效益最大。

中航证券金融研究所军工行业分析师张玉玲认为,科研院所改制、军民标准通用化、武器装备竞争性采购以及军民资源共享均是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未来,军工高新技术发展面临日益严峻挑战的同时,也将为各类社会资本融入军工产业链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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