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对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 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危害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意见》将四类对外经济合作主体纳入信用记录建设,分别是对外投资合作主体的信用记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主体的信用记录、对外金融合作主体的信用记录、对外贸易主体的信用记录。
《意见》具体明确了各类主体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对外投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出现以下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虚假投资、捏造伪造项目信息骗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骗取 资金以及办理资金购汇及汇出,拒绝履行对外投资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或拒绝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违规将应调回的利润、撤资等资金滞留境外,恶 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
对外金融方面,记入信用记录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内 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利用夸大、捏造不实信息冲击人民币汇率以及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 申报、情节严重的,非法跨境资本流动、洗钱、逃税、非法融资、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为暴力恐怖、分裂破坏、渗透颠覆活动融资,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等。
各相关部门通过签署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