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通知》要求,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通知》明确,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通知》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这意味着,该新政目前仅会在综试区落地。免征不退模式为综试区才可以享受的政策。
对此,专家表示,这对于跨境电商而言是一个利好,免征不退政策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的政策。因为以前中小卖家没有进项税发票,可能走的是灰色清关。但是企业想要做大,必须合规经营。此政策可以让企业走跨境电商渠道,向合规划和阳光化方向发展,同时也给出口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增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