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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产安全事故被追责将影响干部晋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3  浏览次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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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
  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这是新出台的《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内容。8月12日,记者从省政府安委会获悉,该《细则》已于8月9日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记者采访了省政府安办相关负责人。

细化责任

列出各级领导干部“职责清单”

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细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的具体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省政府安办负责人说,《细则》强调党政领导干部要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是系统工程,不是靠哪级、哪部门可单独完成的工作,需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这就需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该负责人强调,“这也是《细则》出台的目的之一。”

记者了解到,《细则》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了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个人,不仅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分别明确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级党委常委其他成员、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细则》还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政府重点工作,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

在细化责任方面,《细则》在《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比如,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1名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赶赴事故现场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责任予以明确,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强化考核

提出“一票否决”等3种追责举措

“《细则》的出台,也旨在强调 ‘安全发展’理念,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上述省政府安办负责人介绍说,为此,《细则》规定了系统的考核制度、严厉的问责制度。

记者梳理发现,在考核考察方面,《细则》提出了“三个纳入”,即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干部考察。同时,《细则》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

据介绍,《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追责更加具体严厉,提出了“一票否决”、从重追究、终身问责3种追责举措——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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