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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一批新规实施 部分专利收费停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30  浏览次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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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8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并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停征专利登记费等费用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
  8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并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停征专利登记费等费用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8月起运营商将按月向用户主动推送通信账单信息

 

  近日,针对手机不明扣费等问题,工信部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从8月起以短信方式按月向用户主动推送通信账单信息,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规

 

  日前,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规定指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规定提出,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此外,工信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方责任和监管措施,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办法》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办法》明确,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生态环境部公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提出,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两项土壤污染防治新标准实施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两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多项行业产品标准8月1日起实施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等多项行业产品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日前,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明确,出境入境航空器负责人或者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预报出境入境航空器拟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包括旅客订座记录、登机旅客信息和登机机组人员信息。

 

  《实施办法》要求,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旅客值机手续时,逐一报送拟登机的旅客信息,并在飞机关闭舱门准备起飞前报送所有已登机旅客和机组人员信息。

 

  进出口企业报关报检只需“一张单”

 

  8月1日起,全国海关将实施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企业报关、报检只需填写一张报关单。

 

  新版报关单对原报关、报检项目进行了大幅简化:229个申报项目精简至105个,统一了国别(地区)、港口、币制等8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其中7个采用国家标准代码或与国家标准建立对应关系。此外,74项随附单据合并整合成10项,102项监管证件合并简化成64项。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日前,海关总署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明确,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实施细则》规定,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实施细则》提出,海关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职责对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对收货人实施A、B、C共3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日前,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细则》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细则》明确,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地方新规:

 

  8月1日起,江苏省、深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将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日前,深圳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3元/小时。新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新版《上海市定价目录》

 

  8月1日起,新版《上海市定价目录》将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取消了非机动车停放收费、公交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等11个定价项目;缩小城市客运交通、燃气、铁路客运等6个定价项目范围;将10个内容相近或关联性较强的定价项目合并为3个,最终保留政府定价项目35个。

 

  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了政府定价项目。减少政府定价项目23项,其中放开“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再生水销售价格”、“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各占50%股权铁路行李运价率,传统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票价率”、“盟市辖区内铁路专用线及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铁路旅客票价率”等22项政府定价项目;取消了“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1项政府定价项目。此外,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进一步扩大授权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共下放政府定价项目22项。

 

  《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2018年版《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共收载品种377种,其中新增23个品种,18个规格。为天津市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检查,制定了法定技术标准。

 

  陕西将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通知》强调,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各地要明确建筑企业管理职责,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机构,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完善建筑工人培训鉴定机制,做好建筑工人劳保费用返还工作,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方式,健全建筑工人培训管理制度;要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做好该平台的数据采集工作。

 

  京津冀三地人才服务标准

 

  近日,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正式发布,这是全国首个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促进三地人力资源统筹开发。

 

  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包括《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两部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由通则和11项业务规范组成,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业务的标准和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建立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对影响人力资源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规范。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在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奖励办法》明确四类奖项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海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奖励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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