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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28  浏览次数: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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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自7月1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新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三个量化指标。专家认为,从中长期来看,流动性监管体系完善对银行业务模式和资产负债结构影响不容低估,在此情况下,银行需进一步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银行业务经营出现新特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修订。
  
  上述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在差异化运用监管指标方面,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但部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已具备一定的精细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对复杂的定量指标。为支持中小银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满足相关条件,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

  在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中,对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为监测指标。

  期限错配风险下降

  “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商业银行在业务类型、复杂程度和资产负债结构方面变化较大。”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高级专家刘江荣表示,尤其是近年来同业业务占比大幅提升,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流动性影响更大,使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更易传染。在此情况下,对流动性监管要求进行重检和更新,是为保障监管规定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有效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总体来看,《办法》旨在抑制同业业务过度发展、优化期限错配、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其中多项指标在此前的流动性管理和MPA中均有涉及,且设定充足缓冲期。考虑到2017年以来整治银行业乱象,部分不规范同业业务已得到大范围清理,取得明显成效,期限错配风险已显著下降。

曾刚认为,尽管短期冲击可能不大,但从中长期看,不能低估流动性监管体系完善对银行业务模式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从理论上讲,期限转换(即所谓“短借长贷”)是商业银行基本功能,也是其支持实体经济重要途径。

对于商业银行应如何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刘江荣表示,一是需对流动性风险不断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风险管理和计量有效性。二是可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和特点,探索建立适合自身的、可获得性较强的流动性指标,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流动性监测系统,明确每一个指标监测频度、预警限额,监测资产流动性变化,把握整个市场流动性风险变化情况。三是要建立有效管理机制以确保流动性管理要求传导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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