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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营利性民办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7  浏览次数: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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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
  近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设立作了详细分类:举办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审批设立后应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其中,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民办普通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技师学院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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