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45天,允许企业在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此次工商和税务部门特别明确,企业发布公告后发现仍有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满前到税务部门办结清税手续,税务部门不会提出异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税务部门自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清税手续。
提交材料不规范允许修正。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了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允许企业重新补正,再由工商部门受理简易注销申请。但如果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工商部门不会受理简易注销申请。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期内,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和涉税事宜。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各级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将增加采集“核算方式”和“从业人数”两项数据,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更的,办事群众只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