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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拟取消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年度汇总申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3  浏览次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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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2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对16号令作了三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2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对16号令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彻底取消了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无论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是否超过定额,都无需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二是取消了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当期申报;三是删除了关于年度汇总申报和当期超幅度申报的处罚规定。

 

  (一)删除第十八条,该条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

 

  上述修改意味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只需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即可,如其某一纳税期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发生变化,也无须到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汇总申报和当期超幅度申报,只有发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情形,纳税人才须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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