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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评价指挥棒 激励高技能人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2  浏览次数: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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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在
       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意见》指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对此,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意见》的背景。

 

      答: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建立了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在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教育发展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层级不够完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方式过于单一、与用人制度衔接不够等问题。

 

      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四条:一是坚持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提高教师能力素质;二是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三是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四是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指出,要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将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拓展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结合技工院校发展实际,取消了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员级职称,初级只设助理级。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统一要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的国家标准要和地区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基本标准条件,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要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要改进评价方式,采取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技工院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科学评价。要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

 

      四是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正高级教师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问:改革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难点问题是什么?

 

      答:一是评价标准问题。考虑到技工院校教师的两种类型及其不同层级对教师能力素质提出了不同要求,结合技工院校教师实际特点,研究制定了《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其中除了6条共性标准条件外,针对两种类型的不同层级技工院校教师,从教学教研、业绩成果、学历和技能等级等三方面逐一提出了基本要求。

 

      二是评聘方式问题。考虑到技工院校的办学主体多元化,对于公办和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评聘方式有所区别。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三是评审权限问题。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意见》提出: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人社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推动技工院校自主开展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探索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人社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如何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二是要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三是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记者 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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