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将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举报奖励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监管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食药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将在既定标准的基础上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对于举报带有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等4类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