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时,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我国一些企业未能准确把握国家“走出去”战略导向,开展境外投资缺乏系统规划和科学论证,盲目决策,后续经营困难,造成较大损失;一些企业将境外投资重点放在房地产等非实体经济领域,不仅未能带动国内经济发展,反而导致资金跨境流出大幅增加,冲击我国金融安全;一些企业忽视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和要求,引发矛盾和纠纷,既造成经济损失,也损害我国对外形象。
因此,2016年底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在推动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加强了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今年1月18日,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列明央企对外投资负面清单,明确投资红线和监管底线。
同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 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建立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标准,定期更新黑名单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
不久前,财政部发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对国企境外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财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实现了全过程管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明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境外投资活动。
专家表示,上述文件将进一步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鼓励类名单
发改委上述负责人指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不少发达国家推动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能源资源价格总体步入合理区间,一批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外企业期待深化对华合作。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我国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提出上述六类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就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主动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为经济全球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有专家表示,上述建议为我国企业下一步走出去提供了方向。其中,我国将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此举将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同样也有助于我国在全球经济变动中建立稳定的产业链布局。
有分析人士表示,按照《指导意见》所提,我国将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此举将有助于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五项境外投资收到限制令
该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统筹考虑明确了五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具体包括:(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据了解,近年来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境外投资出现了非理性倾向,部分企业频频出手、大额收购,引起了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其实从去年年底开始,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就频频被相关监管部门提及,要求加强对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抑制非理性的对外投资。
数据显示,2017年1-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8个国家和地区的4411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572亿美元,同比下降44.3%,非理性对外投资得到进一步有效遏制。其中,房地产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外投资同比分别下降81.2%和79.1%,仅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额的2%和1%。
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将此类境外投资纳入限制类,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核准管理,就是为了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提示企业审慎参与。
有专家表示,限制并不是禁止,因此,要准确理解“非理性”。例如对娱乐等投资的限制,并不是反对文化“走出去”,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并没有关闭。同时也希望条件成熟的企业继续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为“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等国家战略贡献力量。
“走出去”“禁区”明确
当前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境外投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任务日益艰巨。
因此,《指导意见》明确,我国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出禁止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五类境外投资活动,旨在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划清“红线”、明确“禁区”,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指导意见》内容来看,我国并非要抑制企业境外投资,而是鼓励企业开展合理的境外投资。企业选择鼓励类的境外投资方向“走出去”,海外投资项目将不仅更加容易获批,而且预期将获得其它一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