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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出新规规范短缺药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5  浏览次数: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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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遏制违法涨价、
   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行为,发改委起草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征求意见稿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

 

  此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独家交易控制价格;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等方式,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补贴、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在交易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征求意见稿还表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短缺药品或原料药产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或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发改委表示,中药材、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等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都属于短缺药品的范畴,这些药品价格的异常变动对医药相关产业的正常经营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将造成重大影响。(记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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