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责。草案中建议,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修改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同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地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在税收优惠方面,草案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对此,草案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此外,草案还建议国家降低中小企业设立制度成本;国家支持利用闲置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