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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扩大 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7  浏览次数: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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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报讯 (记者 温珙竹)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条件的小微企业范围再次扩大,小微企业再获税收福利。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
 本报讯 (记者 温珙竹)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条件的小微企业范围再次扩大,小微企业再获税收“福利”。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小微企业一直是我市地税部门重点服务对象,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我市已经严格执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据悉,符合此政策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记者了解到,此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条件的小微企业范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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