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泸州网 » 重要新闻 » 头条 » 正文

国土部:钢铁煤炭新建项目一律不受理用地预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14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1211
0
核心提示:国土资源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刚刚印发的《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规定,将进一步落实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根据禁止投资、用地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及时修订《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供应土地。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鞠建华表示,此举是为了从土地供应、矿业权配置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限制违规新增产能项目落地,强化源头控制。

  同时,注重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保护和调动地方与企业的积极性。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为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与提质增效,国土资源部提出将着力着眼于鼓励企业转产转型,降低转产成本,减少企业退出损失,显化企业土地资源资产等,加大支持引导的政策力度。

  《意见》规定,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在违规在建项目用地手续方面,《意见》提出,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确有必要建设且符合有关土地、城乡规划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履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后,补办用地手续或新供国有建设用地,实行租赁方式供应。认定不属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处理,不得补办用地手续。

  与此同时,矿业权审批事项也将得到严格把控。据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薄志平介绍,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

  为有效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泸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4
Copyright www.lz.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