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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央企或座谈谋合作 电煤长协临胎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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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6日获悉,国家有关部门近日或召集数家大型中央电力、煤炭企业,就《关于中央企业煤电企业长期稳定合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

⊙记者 王文嫣 ○编辑 谷子

  记者6日获悉,国家有关部门近日或召集数家大型中央电力、煤炭企业,就《关于中央企业煤电企业长期稳定合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坚持市场化导向,遵循市场化定价机制,加快推进2016年度合同的签订,引导煤电企业逐步建立中长期供需协议,巩固和提升煤电企业间的电煤供应市场份额。

  在年度合同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煤电央企双方提出的意见,考虑年度合同执行的可操作性,建议2016年年度合同采用“年度固定量+月度指数定价”的模式。合同数量不少于2015年度电力和煤炭企业间所签订的合同量。定价机制拟采用月度调价、量大优惠模式、每月价格按照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月度平均值确定。同时,实施大客户优惠政策,鼓励提高合同兑现率。合同兑现方面,双方严格合同履约,按月对接供货,均匀落实月度供应量,争取兑现率达到85%以上。

  煤电行业人士分析认为,该《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在于促成煤电企业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稳定供需关系,巩固和提升煤电企业间的电煤供应市场份额。在目前的形势下,预计煤电双方讨论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分歧。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和成功经验,电力和煤炭企业双方商定合同数量,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方式,逐步稳定供需关系。签订3-5年中长期供需协议。煤电央企间结合各企业实际、在保持原有合同数量的基础上,对接达成分年度供应量,力争逐年增加长协合同数量。争取达成季度定价等更趋稳定的长协定价模式。合同兑现量方面偏差尽量控制在合同量的10%范围内。

  现货采购方面,电力企业提前安排一定量的现货,对接煤炭企业参照市场价格优先供应。同时,煤炭央企在港口装船和应急供应方面,给予电力央企优先待遇。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或建立煤电央企长期稳定合作机制。相关工作组还将协调有关单位优化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形成机制等。

  一位不愿具名的煤电行业人士分析认为,上述合作方案若最终形成并执行,对于煤炭央企无疑是好消息。对于电力央企而言,经历上网电价下调后,再与煤炭央企达成一定数量的长协合同,利润或被进一步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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