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政策口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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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5月23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等具有普遍性和急需明确的问题。

   5月23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等具有普遍性和急需明确的问题。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在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了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政府无偿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可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若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属于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若作为收入处理的,则视作接受捐赠行为,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规定计算扣除,若仍执行保监会监管规定而形成差额的,应将两者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但应将培养费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在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重点明确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之间差异、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计提油气资产折耗的纳税调整等处理方法。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政策的有机衔接,《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以前发生、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上述事项,可按《公告》规定执行。考虑到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事项比较复杂,补充证据和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对于手续不全、证据不清的,《公告》将补充完善时间延长到2014年底,到期仍未完成的,则按税法规定严格处理,防止政策被滥用。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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