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去年的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今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证监会于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补充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监管要求和路线图。在当前市场弱势环境下,优先股的发行将直接利好银行板块,至此,商业银行距离优先股发行又近了一步。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银监会、证监会于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发行程序、核心要求等。指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体现了“好银行先行”的导向。
先向银监会申请 证监会进行核准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提交八项资料,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核准。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可非公开发行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指导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数量的确定方式,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发行合约中约定。
银监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在条款设计上比较复杂,考虑到市场对这类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
商业银行有权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
《指导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商业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如果银行能够有权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不累计计息,可能会大大降低市场对优先股的购买热情。
《指导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